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吗?
在民间委托理财实践中,受托人为吸引投资往往约定保底条款对委托人作出收益、本金或者损失上限的保证,保底条款成为引发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。 保底条款的实质是对委托人本应自负的投资风险的再分配,从民商法的基本规则和金融市场稳定的角度考量,一般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,具体理由如下: 1.根据《民法典》第929条规定,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只承担因己方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责任,而保底条款约定受托人承担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,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相悖离; 2.当事人在合同中围绕保底条款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,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对等的情况,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,违背《民法典》第6条规定的公平原则; 3.我国《证券法》、《信托法》等法律均有规定,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受托人订立的保底条款无效,《九民会议纪要》对此也进一步予以明确。尽管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不宜完全适用上述法律法规,但法律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,对于规制一般主体亦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引导作用; 4.在高风险的金融市场中,保底条款的约定与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规则存在冲突,不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。 总之,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,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稳定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6条、第153条规定,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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